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省部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委对《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进行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