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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正式印发!!

发布日期:2022-05-27 07:26:17   来源 : 浙里办    作者 :思太极人    浏览量 :1081
思太极人 浙里办 发布日期:2022-05-27 07: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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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和《浙江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省放管服办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清单实施工作要求如下:

一、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行政备案事项
清单之外不得擅自实施行政备案。清单外其他各类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备案”“报备”“年报”字样;原本名称冠有此类字样的事项,要及时修改名称,并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同步调整,其中属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一网通办”事项,可采取映射方式进行关联。对清单中目前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备案事项,要积极推动修法,逐步取消或调整。本清单依据2022年3月1日前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形成,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二、规范实施行政备案,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办、掌上办、智能办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规范实施行政备案。要优化完善行政备案事项办事指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意见和省改革专班审核意见,进一步复核行政备案事项适用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备案流程、办理时限、表单形式等;备案实施机关要补充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服务性信息。办事指南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机关要严格按照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备案,不得擅自增设备案条件。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备案网上办理、掌上办理、一网通办,聚焦一批企业和群众办事高频事项探索实施智能备案。省大数据局要对照清单调整省权力事项库管理系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组织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优化改造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打通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对清单内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逐项确定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协同联动,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各地各部门要本着便利企业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创新行政备案改革举措,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清单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

浙江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2年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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